请问两个关于优先权的问题?
1、关于本国优先权,假如在后申请A2的权利要求在首次申请A1的说明书里面公开了,但是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那么A2是否可以要求A1的本国优先权?我的理解,应该与国外优先权一样,是可以的。但发现有些书的表述好像不行?
2、关于国外优先权的转让问题。
假如德国(表述方便,随便一个国家不是指德国)申请A1的提交申请人是a1,在3个月后a1将在德国的申请A1的申请权转让给了a2,然后6个月之后,中国的商人希望在中国申请该专利,需要优先权转让,请问这时候在中国的优先权是归a1,还是归a2?
谢谢各位!!!
Re:请问两个关于优先权的问题?
我的个人理解为:1:在A1申请的12个月内,A2可以要求A1的本国优先权。
2:应该归a2,但应该从A1的申请日开始计算优先权。
Re:请问两个关于优先权的问题?
2为什么呢,能不能这么理解,a1申请了A1,就取得了所有相关国家的优先权,然后把A1转让给了a2,但并没有讲所有相关国家的优先权转让给a2换句话说,如果在这种情况下,a1将A1转让给了a2,之后他自己在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申请了专利A2,那么他自己还能不能要求A1的优先权?
Re:请问两个关于优先权的问题?
既然a1只是将“在德国的”申请A1的申请权转让给了a2,那么在中国申请A1的优先权仍然是归a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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