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应改为《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
《条例(送审稿)》中专利代理师除了受到诸多限制外,没有什么权利,也就是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该《条例》不能保障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只是专利代理机构招用的劳工。该条例应该改为《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更合适。Re:该《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应改为《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这样,专利代理师就只有坐在旁边看热闹了。虽然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但实际上专利代理机构不指派专利代理师代理,而指派了代理助理代理,专利代理师则无事可做。
该条不合理,专利代理师有权接受委托,而专利代理机构仅仅属于一种管理机构,获得管理利益,承担管理责任而不能包揽所有专利代理事务。
Re:该《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应改为《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应该改为:“专利代理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承接下列业务:”法律应该明确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范围、专利代理机构的职能,不能用专利代理机构来代替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范围。
第三十三条应该改为:专利代理师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专利代理机构管理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保障专利代理师合法执业。
此处明确专利代理机构的职能。
Re:该《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应改为《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取消“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并在受委托的权限内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严重限制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
Re:该《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应改为《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
这个专利代理条例,确实没有规定专利代理师的权利。可以说,这是很恶劣的条例。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权利,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权利,执业医师法规定了执业医师的权利,唯独专利代理条例,没有规定专利代理人的权利。
实际上,这个条例暗含的意思是说: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派案子给专利代理师,也可以不派,因为专利代理是专利代理机构的法定职权,但不是专利代理师的法定职权。
Re:该《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应改为《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
顶一下,我很有同感。Re:该《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应改为《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
一定要争取到明确专利代理师的基本职权。Re:该《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应改为《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
kaiku wrote:第三十二条应该改为:“专利代理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承接下列业务:”
法律应该明确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范围、专利代理机构的职能,不能用专利代理机构来代替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范围。
第三十三条应该改为:专利代理师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专利代理机构管理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保障专利代理师合法执业。
此处明确专利代理机构的职能。
如果规定代理师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事务,专利代理师的执业风险必将大大提高;况且,很多专利代理事务是无法靠专利代理是人个人完成,还需代理机构的其他人协助,如果是代理师接受委托,而部分工作由其他人完成就缺少依据;代理师是根据代理机构的指派从事有关业务,代理师的业务范围当然包含在代理机构业务范围内的,有些业务代理机构具备,代理师并不一定具备,例如专利诉讼业务。
不过,专利代理师的定义存在重复限制,从事没有显示专利代理师的职业特点,应进一步修订,建议修订为: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师,是指依法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接收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专利事务服务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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