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检索报告修改权利要求后 哪一种做法对以后进入国家阶段会更有利?
检索报告指出: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部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都具备新颖性。修改权利要求后,采取哪一个做法对以后进入国家阶段会更好点?
1、按条约19条向国际局提交修改,然后再申请国际初审。
2、按条约34条在国际初审提出修改。
Re:收到检索报告修改权利要求后 哪一种做法对以后进入国家阶段会更有利?
首先,你对检索报告的结论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那么等进入国际阶段根据各国审查员的意见再说吧。因为检索报告和国际初审意见都是无约束性的,对大多数发达国家而言,审查员根本不看,自己会再检索一次然后从新判断,创造性的判断,审查员的主观性也很强。如果很明显的问题,直接按条约19条向国际局提交修改,不用申请国际初审。国际初审意见对进入国家阶段都是无约束性的,仅供参考。
Re:收到检索报告修改权利要求后 哪一种做法对以后进入国家阶段会更有利?
老杨同志 wrote:首先,你对检索报告的结论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那么等进入国际阶段根据各国审查员的意见再说吧。因为检索报告和国际初审意见都是无约束性的,对大多数发达国家而言,审查员根本不看,自己会再检索一次然后从新判断,创造性的判断,审查员的主观性也很强。
如果很明显的问题,直接按条约19条向国际局提交修改,不用申请国际初审。国际初审意见对进入国家阶段都是无约束性的,仅供参考。
基本上同意检索报告的结论。先做好中文修改,然后按修改后的文本翻译成英文,这样对以后进入国家阶段是否会更有利、更省事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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