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ku 发表于 2011-2-17 06:42:01

《专利代理条理》修改建议第二条

第三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应当改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申请人表明放弃专利申请的,除申明需要保密外,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再保密。

修改理由:在申办专利过程中,有的申请人特别是个人申请,认为其技术方案没有经济价值,然后表示放弃专利申请,而且以后也不想再利用这些发明创造,如果专利代理师还为其保密,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我曾办理了一个有关“滑坡检测报警装置”的专利申请,申请人没有申请专利,该申请文件至今保存在我的文档里,如果用在甘肃舟曲的滑坡检测中,能提前几小时甚至几天的报警,可以挽救很多人生命,但这项发明创造的内容仍处在“保密”状态,无法利用,这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

伊路 发表于 2011-2-17 17:46:22

Re:《专利代理条理》修改建议第二条

申请人对于自己的发明当然有自己的处分权,包括不申请专利的权利。申请人放弃专利申请可以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包括不愿意公开其发明内容。代理人怎么可能有权取代申请人将其技术方案贡献给大众,即代替其处分该权利?

kaiku 发表于 2011-2-17 21:26:31

Re:《专利代理条理》修改建议第二条

申请人的处分权并没有谁侵犯,只要他申明保密。如果他不申明,则认为放弃其权利,而且代理人也无须严格为严守秘密。法律应该站在公共立场,而不能给任何一方增加更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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