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ku 发表于 2011-2-17 06:36:09

《专利代理条理》修改意见第一条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不得以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并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业务。

应该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不得以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并不得以收费行为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业务。

修改理由:1、对于单位,才存在经营状态,而对个人来说,不存在经营状态,但二者都可以有收费行为。所以,不能只禁止单位经营行为,而允许个人的收费。
2、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最后一款规定:“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师还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凭证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普通专利代理师不允许代理专利诉讼,但本条款还认可其他人代理专利诉讼,这是前后矛盾的规定。既然普通专利代理师都不具备参与专利诉讼资格,那么未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更应该禁止从事专利诉讼业务。
如果不修改此处,本条例规定的结果是:除了不允许普通专利代理师参加专利诉讼外,其他人都可以参与专利诉讼,这是一个很滑稽的规定,当然也可以将第三十二条最后一款删除。

说明: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是指申请专利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是指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与专利有关的诉讼

伊路 发表于 2011-2-17 17:40:16

Re:《专利代理条理》修改意见第一条

第三十二条最后一款实为受到司法部压力而添加的。由于律师法中已经有规定,代理诉讼(当然包括专利诉讼)的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因此该款实际上是例外允许代理人参与诉讼的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

实际上,这条对于年轻代理人很有优势,老代理人如果没有拿到过律师资格的,让他们去考司法考试估计力不从心了,而年轻人多花点时间总是可以过司考的。

kaiku 发表于 2011-2-17 21:54:12

Re:《专利代理条理》修改意见第一条

既然律师法中有规定:代理诉讼(包括专利诉讼)的必须具有律师资格,那么专利代理条理中就应将专利诉讼排除在专利代理业务之外,这样专利代理资格考试就将专利权的保护一章的内容取消,同时也取消相关法律知识的一科的考试。避免参考人员费更多的劳动去应考。要知道:考试是要花社会成本的,成千上万人的无效劳动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消耗。

kaiku 发表于 2011-2-17 22:48:50

Re:《专利代理条理》修改意见第一条

看了《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的说明:

(四)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诉讼的资格问题
司法部及来自律师行业的意见认为,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诉讼代理业务与《律师法》第十三条关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规定相抵触。司法部也提出,考虑到专利申请业务专业性较强,有其特殊性,确实需要由具有专门资质的专利代理人来承办,因此可以对律师业与专利代理业的混业经营作出特殊规定,建议规定:专利代理人独立代理专利诉讼案件的,须同时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我局部分接受司法部的意见,将从事专利诉讼的人员限定为具有律师资格的专利代理人。

才知道增加“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师还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凭证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本意,也就是:专利诉讼业务只能由“双证”人员来承担。虽然普通专利代理师被排除在外,同样普通律师也应该排除在外,所以本条一定要修改。如果不改,则出现上述的“除了不允许普通专利代理师参加专利诉讼外,其他人都可以参与专利诉讼”的滑稽局面。
从这里看出:我们制定法律条款的人缺乏严密的思维,如果让他们撰写专利文件,肯定漏洞百出,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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