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与禁止反悔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请教:如果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由于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多个技术特征进行进一步限定时存在有一个技术特征不清楚的缺陷(例如稍大、低温、高温),为了避免修改超范围,因此专利申请人将该从属权利要求删除,从而获得授权。那么,当有人实施了该从属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方案时,专利权人以侵犯独立权利要求来起诉,被告能否以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即被告认为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授程序中,已经通过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而放弃该从属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驳回起诉。
我个人感觉似乎这样不行,但是又找不出确切的理由和依据,请大家指教。
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与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的意思是,当把保护范围从大范围向小范围缩时(例如,将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意味着申请人放弃了原来的大范围,转而要求保护小范围,因此,这两个范围的差,就是申请人放弃的部分。针对这部分,在侵权诉讼中,申请人不能再主张。楼主所说的情况,即,在保留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删除从属权利要求,申请人并没有放弃什么,因为原从属权利要求的范围已含在独立权利要求内,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仍然被保护,因此当然也就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说白了,放弃从属权利要求,不意味着放弃要求保护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与禁止反悔原则
我觉得在法条适用上,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即应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审查指南的先后顺利进行适用。本案中,当涉嫌侵权技术方案完全覆盖了当前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即符合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时,便可认定为侵权了。虽然专利权人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但并不影响涉嫌技术方案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覆盖,完全答复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条件则与上述情况不同,即被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可被覆盖技术方案,专利权人以记载在说明书中同时又已被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的技术方案来主张权利时,方可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与禁止反悔原则
1、不是适用法律顺序问题,即使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也不成立,因为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不等于放弃技术方案。2、禁止反悔原则是与等同原则一起使用的。即,当字面不侵权,但权利人主张等同侵权时,因等同而扩大解释的保护范围不能包括权利人已经放弃的部分。
森棣 wrote:
我觉得在法条适用上,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即应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审查指南的先后顺利进行适用。
本案中,当涉嫌侵权技术方案完全覆盖了当前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即符合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时,便可认定为侵权了。虽然专利权人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但并不影响涉嫌技术方案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覆盖,完全答复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条件则与上述情况不同,即被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可被覆盖技术方案,专利权人以记载在说明书中同时又已被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的技术方案来主张权利时,方可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与禁止反悔原则
指认侵权必然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先,因此不管侵权的内容是否可以具体到曾经存在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要落入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就应该认为侵权。另外,2楼说得已经很清楚了。
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与禁止反悔原则
orangebear wrote:1、不是适用法律顺序问题,即使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也不成立,因为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不等于放弃技术方案。
2、禁止反悔原则是与等同原则一起使用的。即,当字面不侵权,但权利人主张等同侵权时,因等同而扩大解释的保护范围不能包括权利人已经放弃的部分。
第1点非常同意,即使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仍然包含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并未真正被放弃。
但是第2点有待商榷。上个十年,禁止反悔原则确实一直是和等同原则一起使用的,比如2001年北京高院的司法解释。但是自从09年底最高院出了司法解释之后,禁止反悔原则适用范围激进了很多,再也没有限制一定和等同原则一起使用。比如说,在被控侵权产品字面侵权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假如曾经在审查或者无效过程中做过对某一特征的限制性陈述,即使未修改权利要求,这样的陈述同样适用于禁止反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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