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中明显造假
方法专利:要求保护的是某一催化反应过程X的前处理A和后处理B两个技术方案(授权说明书中只有一项权利要求),实施例中公开的催化反应过程X,按照本技术领域的常识推算后明显无法实施;以公开不充分为由请求宣告无效,却被判维持专利权有效,理由是:“该专利的贡献在于前处理A和后处理B,而催化反应过程X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该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普通技术人员熟知如何调整相关反应参数以满足反应的要求,实现预期的发明目的。”不知审查员的此种观点是否成立?请教各位,如果要继续维权,应该怎样入手呢?Re:专利说明书中明显造假
先问个问题:实施例中,X的无法实施是否会导致A和B的实施效果不能被预期?
按你的介绍,本申请保护的不是X,而是A和B,所以你说X不能实施估计理由不够充分,得分析说明为什么A和B不能实现
注意“实施”和“实现”的不同
也就是说,尽管本申请的实施例存在编造的可能,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完申请文件后能够预期A和B的预处理是有效的,那仍然是公开充分的。
提供一点思路顺序是:
1.A和B的效果为什么必须需要实验进行验证(理论上是否存在多种可能,使得最终效果难以预测?具体有哪些可能?)
2.本申请虽然提供了实施例,但是该实验是不可信的,理由@#¥&。
3.因为A和B的效果需要实验证实(理由见1),而本申请没有提供可信的证据(理由见2),所以A和B不能实现
仅供参考
Re:专利说明书中明显造假
首先谢谢asdk2提供的思路,这个我也想到过——也就是无法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来反驳,只是我仔细研究了说明书,由于X的无法实施与A和B是否可以实现关联度很小(A是催化反应X前的处理工艺,B是反应后的处理工艺),似乎很难通过这个角度去深究......不管如何,再次感谢asdk2!Re:专利说明书中明显造假
如果反应过程前处理A和/或后处理B没有给该催化反应带来区别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方案的特征的话,那么仅仅以某一实施例明显错误或者无法实施来宣告无效是不合适的。Re:专利说明书中明显造假
说明书已公开充分,实施例有偏差,可以删除,因此不影响授权。Re:专利说明书中明显造假
说明书已公开充分,实施例有偏差,可以删除,因此不影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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