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_dou 发表于 2011-1-7 01:41:28

关于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撰写问题

请教各位大侠一个问题。

案例:权利要求是关于计算机程序的,一个产品权利要求和一个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包括模块A、模块B和模块C,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步骤B和步骤C。

审查员在OA中指出根据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5.2节《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的撰写》,应当进行修改以使得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特征完全对应。

问题一,审查员说的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问题二,除了指南之外,是否还有法条的依据。
问题三,如果审查员说的有道理,应当怎么修改,1)删除产品权利要求中的模块A,2)在方法权利要求中增加步骤A。
问题四,是否可以再增加一个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步骤A、步骤B和步骤C,一个产品权利要求模块B和模块C。
问题五,如果在最初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只写方法权利要求或者只写产品权利要求,是否就不存在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

不好意思,问题比较长,先谢谢各位大侠了!!

diary0000 发表于 2011-1-7 04:05:14

Re:关于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撰写问题

可以选择方法4。

_stargate 发表于 2011-1-15 19:48:52

Re:关于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撰写问题

回答一:审查员是基于审查指南的依据,有理但不能说正确。
回答二:不管是法还是细则都不会就此做明确规定,审查指南是操作手册。
回答三:多种方法:1)无需修改直接争辩,产品权利要求并非对应于方法,而是对应于其本身所隐含的方法;2)改产品权利要求,去掉模块A,不会超范围,因为对应于方法;3)改方法权利要求,增加对应于模块A的步骤;4)如果产品权利要求是计算机程序产品或介质之类的,可以增加一个方法权利要求,因为产品的主题本身是不保护的,可以修改成可保护的产品和对应的方法,不超范围。

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本身争论就比较大,需要经验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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