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P34:关于优先权恢复情况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这句话如何理解?请高手指教
Re:审查指南P34:关于优先权恢复情况
以下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1和2必须同时成立,才有“(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的情况出现
1,母案要求了优先权A。
2,分案申请时也要求优先权A,但是因某种原因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时,可以要求恢复优先权。
但是,指南没有指明的是:母案有要求优先权的事实,但必须要求优先权成功?
个人认为,母案必须成功要求优先权A,如母案也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那分案要求恢复优先权成功的话,分案和母案的新颖性判断基准就不统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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