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题请教各位大牛 先谢过了~
根据题中给出的对比文件1和2,论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权利要求:
一种改进的内燃机排气阀,包括一个由耐热镍基合金A制成的主体,所述主体具有阀头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头部分涂敷了由镍基合金B制成的覆层。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阀头部分的耐腐蚀、耐高温问题。
对比文件1:一种内燃机排气阀,包括主体和阀头部分,主体由耐热镍基合金A制成,阀头部分的覆层使用的是与主体所用合金不同的另一种合金。对比文件1还指出:为了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环境,所述的覆层可以选用具有耐高温和耐腐蚀特性的合金。
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有关镍基合金材料的技术内容。其中指出,镍基合金B对极其恶劣的腐蚀环境和高温影响具有优异的耐受性,这种镍基合金B可用于发动机的排气阀。
Re:有一题请教各位大牛 先谢过了~
没有。Re:有一题请教各位大牛 先谢过了~
sweetshu wrote:没有。
楼上的很幽默啊 嘿嘿 已经解决了 谢谢各位路过的~
Re:有一题请教各位大牛 先谢过了~
哈哈,这是审查指南“3.2.1.2判断示例”的内容嘛!Re:有一题请教各位大牛 先谢过了~
Re:有一题请教各位大牛 先谢过了~Re:有一题请教各位大牛 先谢过了~
没有创造性Re:有一题请教各位大牛 先谢过了~
创造性,是衡量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可以获得专利制度保护的标准之一,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所谓发明的“创造性”,必须同时满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两个条件。“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对此,国际上许多国家或专利组织对创造性采用的是“非显而易见性”标准。例如,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比较,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另外,专利合作条约(PCT)对此采用了同样的标准。日本专利法对创造性标准在表述上采用了另一种排除方式。根据日本专利法第29条之2,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该标准实际上也是“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美国的发明判断标准也是基本相同的,即:该发明对现有技术的“一般技术人员”而言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而不是对“专家”的“非显而易见性”。就目前情况而言,由于我国技术水准总体上尚较落后,因此在创造性标准上不应高于其他国家的创造性标准。
分析我国专利法对创造性的判断人员的法律设计,可以得出以下三点:
首先,将创造性的判断人员界定为发明所涉及的专业中“具有一般技艺的人员”,是针对我国的国情,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其次,实践中,我国也一直依照这一原则进行专利的审批或审核,至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没有提升可专利性标准。
最后,根据审查指南,这个普通技术人员所应满足的条件是:1.知晓申请日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2.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3.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4.最关键的是他不具有创造能力。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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