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lui 发表于 2010-12-22 23:23:44

“具体实施的优选方式”问题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在充分公开中提出了“具体实施的优选方式”的公开问题。

美国专利法第112节有专门的最佳方式披露要求,未符合之还可在法院诉讼中作为无效抗辩理由提出。

我有一个疑问:优选方式公开在我国实践中的效力如何?或者进一步说,诸位有无碰到过因为不符合优选方式公开而被专利局拒绝授权的案件?或,有无因为不符合优选方式公开而被宣告无效的案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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