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来的代理人 发表于 2010-12-16 23:18:23

关于本国优先权

针对本国部分优先权,既然在后申请在原技术方案基础上新增加技术特征形成的新的技术方案不能享受本国部分优先权,那何必要再要求优先权。这样获得优先权的依然只是在先申请记载的内容,在后申请新增的内容不能获得在先申请日,如此跟单独申请并没有区别。
求不同看法。

eterne 发表于 2010-12-16 23:22:19

Re:关于本国优先权

一份申請和兩份申請的費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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