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0年的实务,都是在破除教条主义
我个人觉得,06-10年的实务题,都很精彩。06-10年的实务题,最大的特点,是在破除教条主义,考查考生是否理解了专利制度的精髓。
所谓实务教条主义,是指在专利代理实务中形成的,普遍流传的,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规定和立法本意不相一致的观念和做法。这些观念和做法,虽然在实务中能起作用,甚至起很大作用,但是都是没有正确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表现。
2006年实务中,很多人摒弃了“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没有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看待问题,而是教条地觉得“加宽”这么简单的技术手段不可能给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很多考生产生这种思维,和实务教条主义有很大关系。在实务过程中,很多专利代理人及助理,凭经验觉得技术简单易懂,就认为创造性不够。在实务中往往是,简单易懂的技术,如果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代理人及助理都不会建议申请人去申请发明专利,惧怕申请发明会因为不具备创造性得不到授权。这种实务教条主义,在实务中,往往看不出有什么问题(至少申请人觉得没问题),而且确实有很多简单易懂的技术不具备创造性甚至新颖性。但2006年考试的时候,很多考生吃了这种实务教条主义的亏。具有这种实务教条主义思想的考生,都不约而同地放弃了“加宽”,选择了“线接触”。笔者问过好几位2006年落榜的考生,他们都说当时觉得“加宽”太简单,“线接触”这个名词比较新,应该写“线接触”。
2007年实务的第二题,很多考生坚持不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描述,错误地认为审查指南不允许这样做。事实上,这也是实务教条主义在作祟。实务中,因为功能性描述往往在审查中通不过,为了避免审查过程中的问题,专利代理人及助理,都极力避免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描述,甚至有的专利代理人及助理错误地认为权利要求不能使用功能性描述。这种错误的观念经过师傅传徒弟,渐渐形成了实务教条主义。笔者2007年考试完后,向同事描述自己的答案,他们都惊叹我为什么敢用功能性描述,并一致认为我通不过考试。他们自认为没有使用功能性描述,这样应该没有问题。但事实又破碎了一个实务教条主义,使广大落榜的考生真正理解了审查指南的规定。
2008年的分案撰写,很多在专利代理机构特别是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的考生,都吃了大亏。专利代理机构特别是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分案重新撰写权利要求时,都会重新概括出权利要求,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再按审查员的意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2008年的分案,很多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的考生,都持教条主义,重新概括出了撰写质量相当高的权利要求。这些考生以为胜利再握,没想到却被扣除了不少分数。而初学专利者,中规中矩抄原专利申请中的原话,反而得了高分。
2008年的实务题,还破除了一个教条主义,那就是审查意见是对的。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实务中,出于工作效率的考量,专利代理人一般都接受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申请文件,极少争辩。这形成的教条主义就是,审查员是对的,不争辩比争辩好。然而2008年的实务题中,却有审查意见是错误的,要考生去争辩。很多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的考生都放弃了争辩,导致丢分。
自从2007年实务的参考答案公布后,又形成了一个新的教条主义,那就是如果权利要求能用功能性描述,那就用功能性描述,这样更上位。虽然功能性描述,确实能使权利要求更加上位,但功能性描述不是说能用就用。2010年的实务,恰恰不能用功能性描述,因为该发明创造能用结构特征描述清楚。一些采用功能性描述的考生,今年都考得很惨。
Re:06-10年的实务,都是在破除教条主义
顶!Re:06-10年的实务,都是在破除教条主义
考试中,如果所给材料中有关于“功能性特征限定”的词语出现,则用该词做上位概括;如果没有这样的词语出现,则不概括。当然,这条看起来也很教条,哈哈
Re:06-10年的实务,都是在破除教条主义
学习了,谢谢分享!Re:06-10年的实务,都是在破除教条主义
有道理,大简单 这个 我今年就中招了Re:06-10年的实务,都是在破除教条主义
好贴(y)这好像是我印象中的楼主的最好的贴子。
希望能常读到楼主的好贴
:-D
Re:06-10年的实务,都是在破除教条主义
等待09年和10年2007年,吴老的答案太妙了
\" 可将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的撕开部件”
这就成为了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描述,规避了功能性的限制
Re:06-10年的实务,都是在破除教条主义
收益非浅,谢谢楼主!Re:06-10年的实务,都是在破除教条主义
这几年考试明显是在破除很多人的教条和偏见。这句话是经典:“所谓实务教条主义,是指在专利代理实务中形成的,普遍流传的,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规定和立法本意不相一致的观念和做法。这些观念和做法,虽然在实务中能起作用,甚至起很大作用,但是都是没有正确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表现。”
不过我来拍一拍砖:
景运嘉文 wrote:
具有这种实务教条主义思想的考生,都不约而同地放弃了“加宽”,选择了“线接触”。笔者问过好几位2006年落榜的考生,他们都说当时觉得“加宽”太简单,“线接触”这个名词比较新,应该写“线接触”。
2007年实务的第二题,很多考生坚持不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描述,错误地认为审查指南不允许这样做。事实上,这也是实务教条主义在作祟。实务中,因为功能性描述往往在审查中通不过,为了避免审查过程中的问题,专利代理人及助理,都极力避免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描述,甚至有的专利代理人及助理错误地认为权利要求不能使用功能性描述。这种错误的观念经过师傅传徒弟,渐渐形成了实务教条主义。笔者2007年考试完后,向同事描述自己的答案,他们都惊叹我为什么敢用功能性描述,并一致认为我通不过考试。他们自认为没有使用功能性描述,这样应该没有问题。但事实又破碎了一个实务教条主义,使广大落榜的考生真正理解了审查指南的规定。
2008年的分案撰写,很多在专利代理机构特别是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的考生,都吃了大亏。专利代理机构特别是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分案重新撰写权利要求时,都会重新概括出权利要求,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再按审查员的意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2008年的分案,很多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的考生,都持教条主义,重新概括出了撰写质量相当高的权利要求。这些考生以为胜利再握,没想到却被扣除了不少分数。而初学专利者,中规中矩抄原专利申请中的原话,反而得了高分。
自从2007年实务的参考答案公布后,又形成了一个新的教条主义,那就是如果权利要求能用功能性描述,那就用功能性描述,这样更上位。虽然功能性描述,确实能使权利要求更加上位,但功能性描述不是说能用就用。2010年的实务,恰恰不能用功能性描述,因为该发明创造能用结构特征描述清楚。一些采用功能性描述的考生,今年都考得很惨。
06年线接触控们并不是摒弃三步法,而是认为线接触是上位概念,加宽是下位概念。发明目的是细支条实现大摩擦,线接触是大摩擦的基础,加宽是更长的线接触。因此把线接触放独立,加宽放从属。
至于07年的功能性描述,发明中经常是允许的,只是实用新型审查员比较敏感。实用新型审查员是不学习指南第二部分的,所以对这个把握不准,故见到有功能性的,就发补正,其实功能性特征是允许的。加之补正会拖延实用新型授权进度,所以即使是心明如镜的代理人也屈服于主旋律了,不敢做肥猪流。其实更应该摒除教条的是juice局的培训。
专利考试是鼓励权利要求概括的,但前提是限于考题所提供的技术材料,如果考题没有给出多个实施例,考生就不准对此进行概括,而不在于其能否用结构来表示。08年分案不允许重新概括的原因是细则43.1。而07要求功能性是因为题目假设了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不受法33和细则43.1的限制。
Re:06-10年的实务,都是在破除教条主义
前辈,一直在关注您的贴子,您真的很有水平!您真的认为,今年的实务线会定在85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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