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ven_eleven 发表于 2010-12-9 20:50:24

请教卷3第3题

卷3最后一题我是这样撰写权利要求的

权1.一种合金,其特征在于:……,C的含量为0.18-0.30%,……。
(注:将原方案中的C的含量为0.1-0.30%改为0.18-0.30%,以使得本方案与附件5(其中,C含量为0.15%)相比具有新颖性)
权2.如权1所述的合金,其特征在于:……,C的含量为0.18-0.27%,……。

权1不要求优先权,权1的内容相对于附件5具有新颖性;权2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因而附件5无法影响权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当时考虑过附件5是否可能影响权1的创造性(本申请C含量为0.18-0.30%,附件5为0.15%,其余特征相同),但是我认为就考题给出的范围而言,附件5没有给出任何改变C含量的启示,因此应当不影响本申请的创造性。

请牛人指点一下,这样做的错误之处在哪里,大概会导致扣掉多少分,谢谢!

Jlang 发表于 2010-12-9 21:55:41

Re:请教卷3第3题

这个想法好像没什么问题。

只有一点,LZ的权1要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啊,我看你这道题要被倒扣分了。权2是在先申请公布的那个小范围吗?如果是,就没问题。

感觉LZ没有审题,题干明确说能否要求优先权,然后再说能否得到保护。出题人的意思很明确,就是在优先权的前提下考虑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

个人认为,审题很重要,以后会越来越重要,因为得分点会越来越分散。通过审题可以了解出题人意图,我的答案是每个问题,编号作答,让阅卷的人相当爽,我估计。

seven_eleven 发表于 2010-12-10 03:10:59

Re:请教卷3第3题

权2的方案就是在先申请记载的方案,而本申请的技术交底书记载了0.12%-0.3%的数值范围和一个0.18%的优选实施例,所以感觉权1和权2应该都是得到支持的。
如果是如楼上说的出题人的意图是应当先考虑优先权的问题再考虑是否能获得保护,那权1就多余了。

jlei0228 发表于 2010-12-10 18:37:22

Re:请教卷3第3题

附件5是抵触申请,无需考虑创造性。(考试时我还奇怪,前面几题都没提日期,为什么最后一题却提日期了,所以仔细对了一下日期,果然是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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