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問題的请教
關於臺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申請人與在先申請檔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不一致的,應當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臺灣地區優先權轉讓證明或者有關說明;期滿未提交或者提交的檔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上述這條規定存有異義,因為,這條規定的理解是:申請人不一致時,只要在三個月內提交臺灣地區優先權轉讓證明或者有關說明就可以享有優先權作為前提條件。相反,先申請大陸專利,後申請臺灣專利時的要求大陸優先權的申請人又如何操作呢?這是其一;
其二,從這條規定中看出,優先權可以脫離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進行單獨轉讓,這樣理解對不?
其三,“期滿未提交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規定的”,這裏所說的“不符合規定”指那些,有沒有具體的規定。
綜上,敬請解答,謝謝!
Re:關於臺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問題的请教
申請人不一致時,只要在三個月內提交臺灣地區優先權轉讓證明或者有關說明就可以享有優先權作為前提條件。相反,先申請大陸專利,後申請臺灣專利時的要求大陸優先權的申請人又如何操作呢?這是其一;按照惯例,优先权享有证明是必须提供的。至于多久提交,参见台湾智慧财产局要求。
其二,從這條規定中看出,優先權可以脫離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進行單獨轉讓,這樣理解對不?
可以,尽管单独转让优先权不常见。但一般在先申请转让时,会转让申请权等所有权利。
其三,“期滿未提交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規定的”,這裏所說的“不符合規定”指那些,有沒有具體的規定。
一般转让受让双方签署的协议原件或公证件都可接受,简单的复印件则不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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