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放弃”方式做的修改会被认为超出范围吗?
请问假如原本申请案的某技术特征为”金属”,而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中都未揭示”铁”,但刚好对比文件中揭示了 “铁”,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放弃了”铁”之后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采用类似指南第252页第5.2.3.3(3)以”放弃”的方式把对比文件中所揭示的地方删除? 这样的修改会被认为超出范围吗? 谢谢Re:以”放弃”方式做的修改会被认为超出范围吗?
1、 如果申请文件中还公开了除铁以外的其他金属如Al 、Sn等,这个时候权利要求可以放弃Fe,可以将有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他的金属如Al 、Sn提到权力要求书中。2、 如果申请文件仅公开到金属这个程度,而没有具体的金属,那么对比文件公开的铁,影响申请文件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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