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详细点!谢谢!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这个是法院判定侵权时曾经使用的一个原则;现在已经很少或不能使用了。它是因为早期的专利代理行业未发展起来,因而给专利权人写出的权利要求里包含了多余的技术特征(非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专利权人在控告对手侵权时,就希望法官以多余指定原则来弥补其代理人所犯的错误(也可能是自行申请撰写不当而导致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小)。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这个原则现在不推荐应用在当前实务中,可以作为学习中国专利制度历史的参考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可能是撰写过程中,由于代理人失误,写入了不必要的技术特征,造成专利保护范围被不适当的缩小,法院在裁判中适用该原则撇去这个技术特征,使保护范围扩大。也许是因为十几、二十年前专利代理刚发展,水平有限,造成比较多的专利没得到应有的保护,所以法院从专利保护的角度,适用这一原则,现在基本不适用用了,这也是法院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平衡利益的结果。好像周林频谱仪案就适用了该原则,楼主有兴趣可以查下,说的不对别拍砖~~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现在已经明确废止,看看就完事了。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哪个条款有说明其废除了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确实,并未见明确不适用该原则的相关法律。从最高院以往案例及解释理解他们对多余指定原则上持基本否定的态度,据此,对专利代理人的要求会更高,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要非常谨慎否则不能依赖在以后的专利诉讼中指望靠多余指定将权利要求的某技术特征排除掉。但显然,既然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则在专利诉讼中我们还是可以尽量争取法院使用以达到诉讼目的,只是在提出此主张时应更多考虑并论证该侵权物中缺少的某技术特征是否与发明的目的无关联?是否该技术特征确实不是实现技术方案所必须(即非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该特征是否专利技术方案依然具有专利性?侵权物中缺少该特征是否因为技术进步原因还是改劣实施等因素(若系改劣实施则该缺少的特征不能被认为是非必要特征而使用多余指定)。与此同时相关的举证应更翔实、慎密。
个人认为只有需要,就要尽量争取使用,直至明令禁用。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今年实施的一个最高法的解释,可以去检一下,好像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解释什么的。里面有一条说的,在判定侵权时,应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lawyerq wrote:个人认为只有需要,就要尽量争取使用,直至明令禁用。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