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rmycall 发表于 2010-11-25 01:39:09

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欧洲的情况

有一类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使用用途来限定,比如:一种作为……的化合物A,英文表达是:A polyprenyl compound as an active ingredient for use as an inhibitor against……这是一个欧洲的申请,这样一个权利要求,在我们国家被认为是产品权利要求,而且其用途对其新颖性创造性不产生作用。但是,这种情况如果在欧洲是怎么规定的呢?这是一个产品权利要求还是用途权利要求?后面的as an……的作用对该化合物有限定作用吗?

CharlesHuang 发表于 2010-12-5 14:25:30

Re: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欧洲的情况

这个权力要求的具体内容,关系到这个问题的答案。

如果它是一个methods for treatment of the human or animal body by surgery or therapy, or diagnostic methods practised on the human or animal body (即欧洲专利公约Art.53(c) 的情况之一) , 这在欧洲应该是一个典型的Swiss type claim,也就是对于一种已知产品在一种医学上的未知应用的权利要求. 属于欧洲专利公约(即EPC)Art.54(4)的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 这是一个产品权力要求的一种特殊形式。 后面的 as an... for use...都对这种化合物起了限定作用。 在欧洲,关于这个权力要求的新颖性的审查,是就此产品的这种特殊医学用途进行审查的,而不是就此产本本身进行审查的。

这个权力要求,一旦被授权,保护范围也是此化合物的这种特殊医学应用,而不是此化合物本身。

但如果它的应用不是上述的欧洲专利公约 Art.53(c)的情况,那上三段的分析则不成立。

参见 欧洲专利审查指南 (the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Part C, IV-11,4.8

希望对楼主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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