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yuhua 发表于 2010-11-23 19:31:11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

(2006年卷一 专利法 43)
1、下述关于代表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被指定的代表人必须是申请人之一
B、除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即第一署名人)为代表人
C、代表人有权代表共同申请人办理委托专利代理、要求提前公开的手续
D、申请人为法人的,代表人就是其指定的联系人

原来的答案:A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1?2中做了进一步规定,即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被指定的代表人必须是申请人之一。除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把非第一申请人作为代表人之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即第一署名人)为代表人。因此,A选项正确。
由于在申请人为一人或者申请人已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况下,不需要指定代表人,因此B选项表述不完整,缺少\"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这样一个前提条件,所以B选项错误。
关于代表人的权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1?2?2规定: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共同代表人有权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是指: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要求提前公开、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或者提出复审请求等手续。由于委托专利代理、要求提前公开是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代表人无权办理,故C选项错误。

我查了现在新的审查指南,写得是: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是指: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手续。
那么是不是说明“要求提前公开或提出复审请求”不属于共有权利,代表人可以直接办理?

麻烦高人指点!

wosb 发表于 2012-6-27 14:52:49

提出复审需要全体签字,指南中复审请求人部分写明
提前公开,不属于公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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