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个疑难问题,关于新物质授权
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十章:2.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发明专利申请
2.1天然物质
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大家是怎么理解的?这是法25条的一种例外吗?
假设从某植物的汁液中提炼/提纯出一种物质甲,物质甲有治疗癌症的特效,物质甲在以前从未有人发现过,那么物质甲可以被授予专利吗?提炼与提纯出来的有区别吗?就是说,有没有要求物质甲在汁液中的存在形态呢?我想如果这种物质以前是跟别的物质以化合态存在的,就是相当于一种新化合物吧,是肯定可以授权吧?如果是混合态存在呢?能授权吗?
我是学计算机的,对化学不是很了解,请大家帮我仔细讲解 一下了,谢谢!
Re:请教大家个疑难问题,关于新物质授权
发现和发明的最本质区别,就是“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这句话。-----从某植物的汁液中提炼/提纯出一种物质甲,物质甲有治疗癌症的特效,物质甲在以前从未有人发现过,那么物质甲可以被授予专利吗?
当然可以。
-----有没有要求物质甲在汁液中的存在形态呢?我想如果这种物质以前是跟别的物质以化合态存在的,就是相当于一种新化合物吧,是肯定可以授权吧?如果是混合态存在呢?能授权吗?
作为要保护的对象(专利法叫主体),甲是一种产品,至于是纯化合物还是混合物,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纯化合物或混合物都可以授权。
Re:请教大家个疑难问题,关于新物质授权
按顺序回答楼主的问题:1、审查指南的规定可以认为是A25(1)的例外,但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新化合物,即首次公布;(2)如果是单体化合物的话,其结构需确定,即采用核磁(包括氢谱、碳谱及二维谱)、红外等光谱数据来证明其结构;(3)确定其药学上的活性(也就是在制备治疗某种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但切勿写成“治疗某种疾病”之类的词语),需要药理学数据支持,如果有临床数据更好。
2、如果仅是一种新的天然化合物,即使其结构确定,如果没有确定其药学活性,个人认为授权的机会也很小。
3、个人认为“提炼”大概是用于金属领域,化合物的“提纯”指通过色谱分离来从群体化合物中分离出单体化合物。
4、是否满足授权条件,仅判断其分离出的状态,而与其在原提取液中(或原植物中)的状态没关系,其实谁又能知道该化合物在原液或植物中是以什么状态存在的呢?
5、不仅是单体化合物,其实化合物群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其另有定性方法)也能授权,比如从某种植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即某一类化合物群。另外,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即能治疗新的疾病)也能授权。
浅薄之见,仅供参考,希望对楼主有用。如有错误,请不吝指出。
Re:请教大家个疑难问题,关于新物质授权
\"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这句话可不可以理解为是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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