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x 发表于 2010-11-16 01:32:57

專利“保密審查”與ECFA問題

昨天,臺灣的朋友與我講,ECFA生效後互相承認優先權,其大陸申請中的申請人、發明人或設計人,要經過“保密審查”後,才能向臺灣申請專利。
我說,不就是如同先申請國外專利一樣嗎?如果先申請國外專利,就應該先在中國專利局申請保密審查,不然,如再想申請中國專利將不能授權。
他說的ECFA中專利的“保密審查”好像不是這樣,不知道是沒有表述清楚,還是我沒有理解朋友說的。
如果ECFA協議有對專利方面的規定,或者所謂“保密審查”問題,
請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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