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s 发表于 2010-11-10 21:07:14

关于卷一的81题C

81题:C不应该选,“林某作为该公司股东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六条(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是指曾经当过另一机构的合伙人(股东),后来不当合伙人(股东)后,经历的间隔时间要不少于2年,即不当股东的时间间隔,立法意图是为避免同业竞争,并不是指要当合伙人要当满2年才能离开,按第五条规定,只要有2年以上的专职执业经历就应该有资格当合伙人,
而按题意理解,“林某作为该公司股东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是指林某当股东的时间不少于2年,题目比规定多了一个“时间”,意思完全不同了。
否则,《办法》第六条(四)“受到...惩戒不满3年的”怎么理解,一定要受到3年以上的惩戒才能当合伙人吗?

cheng5535 发表于 2010-11-10 23:46:29

Re:关于卷一的81题C

股东是可以一个人出任多家公司的股东的,又没有规定只能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应该是正在出任别的公司的股东,不到两年的不能再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

angelbaby 发表于 2010-11-10 23:49:26

Re:关于卷一的81题C

对的,当一家公司的股东不足两年,不能再做另一家的股东

kings 发表于 2010-11-11 00:17:26

Re:关于卷一的81题C

cheng5535 wrote:
股东是可以一个人出任多家公司的股东的,又没有规定只能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应该是正在出任别的公司的股东,不到两年的不能再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

普通公司的股东确实可以任多家,但这里讲的是专利代理公司的股东,根据《办法》规定专利代理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专职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而按《条例》第十八条民,专利代理人是不能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也就是说,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公司的股东不能在2家以上的专利代理公司任股东。要担任另外一家代理公司的股东必须从前一公司退股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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