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专利法第23题的一点浅见,跪请牛人解答,谢谢!
个人以为第23题D选项应该也是侵犯专利权!因为专利权的特点是有地域性,吴某的同一个发明虽然在中国和美国享有专利权,但这两个专利权是互相独立的,彼此的权利并不互相交叉和影响,美国某公司虽然获得了许可,但这个许可只能在美国产生效力,在中国并没有效力,但丁公司没有获得吴某向中国进口的许可,其向中国进口依然应该是侵权。
换句话说,从权利一次用尽的角度说,中国专利和美国专利是互相独立的,虽然吴某在美国许可的权利已经用尽,但中国专利的权利并没有被使用,因此凡是在中国境内的行为应该受到中国专利的约束。丁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许可,其供应商虽在获得在美国的许可并用尽了美国专利权利,但其进口到中国的产品的中国专利权没有被用尽,因此丁公司侵权
23、吴某对一种新型血液透析设备仅在中国和美国享有专利权。行为人未经吴某许可而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侵犯了吴某的专利权?
A.甲医院为更好地治疗患者,制造并使用了该种血液透析设备
B.乙医药公司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进口了在日本制造的该种血液透析设备
C.丙医药大学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制造并使用了该种血液透析设备
D.丁公司从吴某许可的美国某公司处进口了一批该种血液透析设备,并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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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可以平行进口了么?Re:2010专利法第23题的一点浅见,跪请牛人解答,谢谢!
平行进口啦,专利用尽原则Re:2010专利法第23题的一点浅见,跪请牛人解答,谢谢!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根据个人对上述理解认为,只要是合法投入市场的,只要是合法进口,即不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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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用尽,合法销售之后不能主张侵权Re:2010专利法第23题的一点浅见,跪请牛人解答,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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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用尽Re:2010专利法第23题的一点浅见,跪请牛人解答,谢谢!
法条直接规定的,请收住你野马一样的思维!!Re:2010专利法第23题的一点浅见,跪请牛人解答,谢谢!
专利权利用尽原则,你想想,你在国内从事某个国外品牌的销售,直接从国外进口过来,难道你还需要经过该专利权人的许可吗?我想应该不会的Re:2010专利法第23题的一点浅见,跪请牛人解答,谢谢!
以前对于平行进口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理解比较混乱,执法也比较混乱。新法规定了平行进口适用于权利用尽原则,这样就不用重复缴纳技术使用费了。这样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国外购买设备在该国支付专利费后,进口到国内又向权利人支付专利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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