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eboy 发表于 2010-11-9 02:03:19

关于第三题大家怎么答的?

首先,我觉得后增加的那个技术方案不能要求优先权,因为技术方案不相同,如果对原来的那个技术方案要求优先权,那这个申请就没有意义了。

其次,由于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合金材料的配比方案,其范围落在本发明的范围之内,破坏了本发明的新颖性,因此不能得到授权。大家对我的观点有何不同意见请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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