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amdunk 发表于 2010-11-9 01:05:18

关于卷三应不应当分案看法

个人认为卷三不不应当分案。在考试时将电路控制器作为区别技术特征,并在食品料理机独立权利要求1中用了功能性概括,个人认为这样的保护范围比用引流罩和孔作为区别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要大,而且创造性也很明显。另外写了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一个涉及电路控制器,另一个涉及制浆方法(并将正反转时间等技术特征写入该方法的从属权利要求中)。这样写三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具有单一性,不用分案。参考08年专题,可知其中关于设备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两个主要技术问题,涉及两个技术特征(倾斜角度和离心装置真空密封),该年答案为了使方法和设备具有单一性,设备权利要求选择真空密封作为最主要的技术特征。个人认为考试时,分案不分案主要是从单一性考虑, 若能合案申请,就尽量不要分案,而不是根据保护范围或其它进行判断。呵呵,不知有没有同样想法的兄弟姐妹。希望有相同思路的兄弟姐妹支持一下,给点信心:)

love远 发表于 2010-11-9 01:13:21

Re:关于卷三应不应当分案看法

个人不太同意楼上的意见

yuexin911 发表于 2010-11-9 17:24:17

Re:关于卷三应不应当分案看法

呵呵!真理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相信自己!我也是这么写的!

wangxl0216 发表于 2010-11-9 19:33:50

Re:关于卷三应不应当分案看法

还是分案   把控制器件和控制方式分出去

robin67 发表于 2010-11-9 20:21:53

Re:关于卷三应不应当分案看法

支持,我也是这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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