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sonwong 发表于 2010-11-9 03:58:01

Re:卷三权利要求写法唯一正确答案(供批评)

权1直接抄原实用新型公开的,这样才能要求优先权的,然后附件5就是抵触申请了,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结论是权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以上仅供参考!

生人勿近 发表于 2010-11-9 04:18:42

Re:卷三权利要求写法唯一正确答案(供批评)

我和kasonwong的答案一样!

qinying 发表于 2010-11-9 07:03:12

Re:卷三权利要求写法唯一正确答案(供批评)

我的答案是:
权1.一种合金,其特征在于:……,C的含量为0.18-0.30%,……。(注:将原方案中的C的含量为0.1-0.30%改为0.18-0.30%,以使得本方案与附件5(其中,C含量为0.15%)相比具有新颖性)
权2.如权1所述的合金,其特征在于:……,C的含量为0.18-0.27%,……。
与附件5相比,权1具有新颖性,但由于其技术方案没有在在先申请中记载,所以其不能享有优先权。
权2可以享有优先权,理由是:(1)其方案完整地记载在在先申请中;(2)满足优先权期限12个月的规定,并且在先申请没有授权,所以满足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要求。另外,由于被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将在没有公开的情况下被视为撤回,所以不会成为抵触申请。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供参考讨论。

masteryu 发表于 2010-11-12 20:12:47

Re:卷三权利要求写法唯一正确答案(供批评)

我认为,权利要求应该直接抄实用新型公开的内容。
题目中并没有说明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有撤,所以应该认为没撤。
如果权利要求1扩大到C0.18-0.3,实用新型就破坏新颖性了。

SunAllen 发表于 2010-11-12 23:11:28

Re:卷三权利要求写法唯一正确答案(供批评)

楼上的,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保护的内容不同,也需要将在先申请撤回吗?

生人勿近 发表于 2010-11-13 03:01:39

Re:卷三权利要求写法唯一正确答案(供批评)

SunAllen wrote:
楼上的,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保护的内容不同,也需要将在先申请撤回吗?

指南上似乎没有区分各种情况,只是说要求国内优先权,在先申请要视撤,只有这样的处理方式。
没有看到过在后申请只是出现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就不会被视撤这样的说法。

qinying 发表于 2010-11-14 23:10:55

Re:卷三权利要求写法唯一正确答案(供批评)

cafu1985 wrote:
较低材料中没有公开0.15这个端点值。楼主的写法是错的!
新申请不能说是超范围,但还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啊!
考试中肯定不能考虑让发明人补充材料的,否则没办法考。
C的含量只能是公开的那个优选翻案,好像是0.17-0.3%吧

和上述观点相同,应该承认并尊重试题的内容,这是试题说明中说过的,所以0.15的端点值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至于楼上有位仁兄说,说明书也是代理人写得,不存在不支持的情况,那是平时,考试时是行不通的。
不过优选方案好像是0.18-0.3%吧,呵呵

catherine0817 发表于 2010-11-24 23:36:54

Re:卷三权利要求写法唯一正确答案(供批评)

看看啊~~

seven_eleven 发表于 2010-12-8 23:20:01

Re:卷三权利要求写法唯一正确答案(供批评)

我和qinying的写法是一样的,可是标准答案究竟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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