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ng535 发表于 2010-11-8 21:51:27

卷三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怪的写法!

首先我承认,将带孔的引流筒作为区别技术特征的人,估计今年就过关了(考试的时候我也知道可以这样写)。

1. 。。。。。,杯体与机头下部的下盖连接,杯体可以方便的与机头分离。
引流筒、孔、帽等都是从权。

在权1中最后写上了一点方便分离的技术效果。我认为,这种将制浆设备分为上部和杯体可以分离的设计(不仅仅是从交底书的文字中去寻找区别技术特征,还应当从交底书的附图中,交底书的附图明确了机头和杯体可两者可分离。),是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都没公布的,具有新颖性。
这种可分离的设计,带来使用的方便,维修的方便(杯体可以轻易的更换和维修),具有创造性。
这样就能避免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在那些孔、筒、流向上纠缠新颖性和创造性。
没有一个人像我这样写权1吧!是0分吗?

ixusi 发表于 2010-11-8 21:59:06

Re:卷三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怪的写法!

这分体式的太常见了。好不好!!

young535 发表于 2010-11-8 22:22:29

Re:卷三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最怪的写法!

ixusi wrote:
这分体式的太常见了。好不好!!

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都没有揭示啊。
而且对比文件2就算底部能分离的话,电热器归于底部,电机归于上部,两个如何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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