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wsipi 发表于 2010-11-8 20:53:01

第三题组分的不会那么简单吧?

第三题组分的不会那么简单吧?
就从属的利用优先权?感觉好像组分C或Mn要变,因为好像有效果的,但当时没细看。谁还记得么

aqie007 发表于 2010-11-8 22:11:39

Re:第三题组分的不会那么简单吧?

首先第三题只有20分。
其次第三题不简单,考到了优先权、抵触申请、新颖性等考点。
实际写的倒是很简单。

xwsipi 发表于 2010-11-8 23:34:34

Re:第三题组分的不会那么简单吧?

真是这样,那就开心了。
但感觉果汁局不会那么客气,应该上面还有一个根据效果修改后的较大的范围,然后是实用新型的部分优先权。但我就是没仔细看那效果,所以也就没改一个大的范围出来。现在想想也是,一个权利要求怎么能给20分呢?

xwsipi 发表于 2010-11-8 23:53:26

Re:第三题组分的不会那么简单吧?

其实题3的优选例不利用优先权也有新颖性的,但关键是要将在先的实用新型中不能被保护的组分权利要求救出来,所以要用优先权,要不然在先申请又变抵触申请了,这是今年法变化后的考点,自己的也是抵触申请,所以最好还要将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部分分案出来,否则享优先权,前面就视撤了。

love远 发表于 2010-11-8 23:59:22

Re:第三题组分的不会那么简单吧?

我倒是没考虑视撤的问题,但若这样,其不能要求优先权,我觉得没必要想这么复杂吧,考试要求中只提到这件申请能否享有优先权,也没说要保证在先申请不视撤啊,感觉这不是国知局考试的意图,请讨论以上说法

xwsipi 发表于 2010-11-9 00:04:16

Re:第三题组分的不会那么简单吧?

所以本着最大限度地保护,就是对在先申请马上分案,然后一年内用优先权,那就在先申请的所有方案都保住了。

love远 发表于 2010-11-9 00:07:52

Re:第三题组分的不会那么简单吧?

分案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能一样啊,想过没
这样,分案有意义吗?

xwsipi 发表于 2010-11-9 00:08:06

Re:第三题组分的不会那么简单吧?

love远 wrote:
我倒是没考虑视撤的问题,但若这样,其不能要求优先权,我觉得没必要想这么复杂吧,考试要求中只提到这件申请能否享有优先权,也没说要保证在先申请不视撤啊,感觉这不是国知局考试的意图,请讨论以上说法

因为你一享优先权而把前面的案子整个废掉了,申请人当然不满意了,所以应该为申请人考虑周到些。

love远 发表于 2010-11-9 00:10:13

Re:第三题组分的不会那么简单吧?

可你分案能解决这个技术问题吗?

xwsipi 发表于 2010-11-9 00:11:12

Re:第三题组分的不会那么简单吧?

love远 wrote:
分案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能一样啊,想过没
这样,分案有意义吗?

分案是将其中实用新型的部分救出来,而优先权是将实用新型不保护的技术方案救出来,这不一样,如果在先申请是发明,则可以直接分案了,这就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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