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in67 发表于 2010-11-8 05:38:53

关于撰写第三题中的优先权

如题,个人认为优先权能否享有取决于在先申请是否已公布。如在先申请已公布,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因为构成了本人的抵触申请;如未公布,则能享有优先权,但是后果是在先申请将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既被视为撤回。而在先申请的重要性显然远大于在后的申请,后果是因小失大。所以作为代理人应建议申请人放弃在后申请。这样的论述是否有问题?有何考虑不周之处,请指正。

落花有情 发表于 2010-11-8 06:03:03

Re:关于撰写第三题中的优先权

怎么把优先权和抵触申请搅在一块了?抵触申请的定义是什么?

chenjiali02 发表于 2010-11-8 17:50:15

Re:关于撰写第三题中的优先权

楼主理解错了

jennyde 发表于 2010-11-8 18:31:59

Re:关于撰写第三题中的优先权

楼主复习严重不到位啊,这几个重点知识被你混淆了。

mhhxxf 发表于 2010-11-8 19:29:27

Re:关于撰写第三题中的优先权

12个月内都可以
为什么都想这么复杂

troney 发表于 2010-11-8 19:34:55

Re:关于撰写第三题中的优先权

楼主想的是真实世界的情况,考试时,要优权,撤前申请,根本不需要去考虑的。

咪嘻小Q 发表于 2010-11-8 22:36:02

Re:关于撰写第三题中的优先权

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合金材料是在说明书中体现出来的,根本在权利要求中不能得到保护,而在后申请主要保护的是合金材料,明显是发明专利,在先申请能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吗?审查指南上提到:审查员在初审的时候,只看主题是否明显不一样,要是明显不一样,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根本不看实质的内容,请各位大虾指教~!

robin67 发表于 2010-11-9 20:40:10

Re:关于撰写第三题中的优先权

谢谢各位的回答, 感觉要拿这20分并不容易. 今天又想到,如果在先的料理机写了分案的话,那么它就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是不是不能要求到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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