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 发表于 2010-11-8 01:05:36

附件3与本申请是本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吗?

本申请是一种食品加工的小家电,附件3是工来搅拌机,个人认为相差太远。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0-11-8 01:35:36

Re:附件3与本申请是本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吗?

我写权利要求时是这么觉得,但打第二题就就变了

A01 发表于 2010-11-8 01:43:30

Re:附件3与本申请是本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吗?

仅用一篇对比文件答第二题,写出来不好看,似乎体现有出应试者的水平。
但这不是主要的,不愿意接受这一事实主要是因为前面撰写时已经将附3作为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了。我是这样。如果是电脑答卷可以改,笔写的已经没办法改了。

落花有情 发表于 2010-11-8 01:46:19

Re:附件3与本申请是本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吗?

在附件2存在的前提下,附件3不是最接近现有技术。

“相近”没有一定标准,个人认为附件3可以算相近技术领域,附件2是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A01 发表于 2010-11-8 01:51:00

Re:附件3与本申请是本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吗?

还涉及能否评价创造性的问题,如果能用,区别特征基本就剩下引流帽了,如果附件3不能用,那区别特征就多了。

落花有情 发表于 2010-11-8 01:56:56

Re:附件3与本申请是本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吗?

A01 wrote:
还涉及能否评价创造性的问题,如果能用,区别特征基本就剩下引流帽了,如果附件3不能用,那区别特征就多了。


附件3根本不具备破碎效果,是单纯的搅拌装置,和本申请的打浆机有本质区别,说它相近是考虑到存在液体循环的可能的技术启示,当然最后要说理否定这个技术启示,哈哈。

A01 发表于 2010-11-8 02:06:26

Re:附件3与本申请是本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吗?

落花有情 wrote:
附件3根本不具备破碎效果,是单纯的搅拌装置,和本申请的打浆机有本质区别,说它相近是考虑到存在液体循环的可能的技术启示,当然最后要说理否定这个技术启示,哈哈。


引流罩在本申请中起的作用正是形成涡流,促进浆液循环,如果附件3技术领域可以接受,那么本申请区别特征的重任只能落到\"用于控制浆液高度的帽\"了。

落花有情 发表于 2010-11-8 02:11:02

Re:附件3与本申请是本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吗?

A01 wrote:
引流罩在本申请中起的作用正是形成涡流,促进浆液循环,如果附件3技术领域可以接受,那么本申请区别特征的重任只能落到\"用于控制浆液高度的帽\"了。


一个是破碎搅拌机,一个是没有破碎功能的推进式搅拌机,区别还是很大的。而附件2的装置是毫无疑问的破碎搅拌机。附件3的技术领域和附件2相比就远的多。简单的说,附件3的搅拌机不能用来打豆浆,最多能分选豆子。

风雪交加 发表于 2010-11-8 02:11:42

Re:附件3与本申请是本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吗?

我刚开始也认为附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后来经过考虑还是选了附件2,主要是因为附件3的效果和申请差异太大了,其次所述技术领域不同。

落花有情 发表于 2010-11-8 02:15:32

Re:附件3与本申请是本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吗?

风雪交加 wrote:
我刚开始也认为附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后来经过考虑还是选了附件2,主要是因为附件3的效果和申请差异太大了,其次所述技术领域不同。


哈哈,你的结论正确,不过思路有点问题。应该先判断技术领域远近,如果这个难以取舍,再比较技术效果哪一个更接近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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