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医生 发表于 2010-11-7 06:17:45

关于答复“主动增加新的独权、从权”是否允许的郑重回答

这几日来关于答复审查意见中,关于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或从属权利,而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是不允许的问题,引发了很多人的困惑。
明天基本上会考到答复审查意见修改权利要求书
情势紧迫,我觉得有必要进行最后的说明。
根据《进一步完善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标准 提高审查质量--《专利审查指南》解读(十一)》的官方文件,其中“3.增加第5.2.1.3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在该节中进一步明确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并对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的5种情况增加了“主动”二字。这种增加看似更加严格,实际上是适当放宽了要求,即只有在不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而“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改变技术特征或主题、增加新的权利要求的修改不予接受;但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上述修改则由于被视为“非主动修改”而可以被允许。”
    在反复阅读后,我个人认为,只要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主动增加独权和从权是允许。
   希望对各位明天的答题有帮助!
   睡觉了,明天考场再见。

小艾 发表于 2010-11-7 06:21:12

Re:关于答复“主动增加新的独权、从权”是否允许的郑重回答

谢谢啦!好人好梦!

活在现在 发表于 2010-11-7 06:23:57

Re:关于答复“主动增加新的独权、从权”是否允许的郑重回答

楼主理解是错误的,只要是没有出现在原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是不允许的。

小艾 发表于 2010-11-7 06:26:44

Re:关于答复“主动增加新的独权、从权”是否允许的郑重回答

活在现在 wrote:
楼主理解是错误的,只要是没有出现在原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是不允许的。


能告诉我“不能增加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的依据在审查指南的那部分吗?谢谢了!好矛盾!

tomhan 发表于 2010-11-7 06:27:39

Re:关于答复“主动增加新的独权、从权”是否允许的郑重回答

不敢苟同。

tomhan 发表于 2010-11-7 06:33:35

Re:关于答复“主动增加新的独权、从权”是否允许的郑重回答

看看5212就理解什么是主动了。

5213是意思是审查员指出缺陷,应按照指出的缺陷范围奔着能授权的前景努力,不要再挖空心思从说明书中找东西了,见好就收,否则毙掉,避免无限扩大。

wisd1 发表于 2010-11-7 06:41:02

Re:关于答复“主动增加新的独权、从权”是否允许的郑重回答

得亏没人听你的,否则得害死多少人。

小艾 发表于 2010-11-7 06:56:10

Re:关于答复“主动增加新的独权、从权”是否允许的郑重回答

好了,我也明白了!谢谢各位了!祝大家好运!

李朝辉 发表于 2010-11-7 06:59:21

Re:关于答复“主动增加新的独权、从权”是否允许的郑重回答

看这个题目,我还以为是官方的答复呢。

liangsiyao 发表于 2010-11-7 07:15:03

Re:关于答复“主动增加新的独权、从权”是否允许的郑重回答

我倒觉得费医生的说法也不是没道理。
R51.3中说,只要是针对通知书的缺陷修改的,就可以算是答复的形式,前提是符合A33规定。

不过,现在我还没想到克服什么样的缺陷需要写原权利要求书没提到的新独权或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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