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案申请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目前从审查部门了解下来,大部分审查员采用的办法是:按照指南的规定,分案申请的修改超范围,可适用A33或者R43.1
A33和R43.1的审查基准文本都是母案申请的原申请文件。
我听过另一种说法
R43.1审查首次提交的分案申请文件,审查基准是母案申请的原申请文件
A33审查对分案申请的进一步修改,审查基准是首次提交的分案申请文件
到底哪个对啊
我觉得第二个更严谨啊
天啊后天大题不会考这个吧
Re:关于分案申请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是母案申请日,分案申请是否超范围,都是指是否超出母案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记载范围;不论是分案申请提交时,还是提交分案申请后的修改,评价是否超范围都是将修改后的内容与母案的原始记载做比较;
A33审查对分案申请的进一步修改,审查基准是首次提交的分案申请文件,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比较对象一直都是分案申请与母案的原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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