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2010版指南第489页似乎与细则第69条矛盾
细则第69条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2010版指南第489页: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图片或者照片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次出版该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
这不是矛盾么?请高手指点,谢谢!
Re:请教:2010版指南第489页似乎与细则第69条矛盾
个人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图片或者照片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次出版该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
上面是指“部分无效”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以删除的方式修改了部分图片或照片,这时,应该重新出版余下的仍然有效的图片或照片。
细则第69条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上面是指,在具体到某幅图片时,不能对图片中的细节,比如线条、颜色等做修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Re:请教:2010版指南第489页似乎与细则第69条矛盾
谢谢shihuashis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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