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审答复能否反悔
我想请教一下,如果严格按照专利法规,我们在答复过程中能否反悔。比如,原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有2个(权1=A+B)
一通答复针对创造性的缺陷,在权1中又增加了2个技术特征(权1=A+B+C+D),(由于失误,退步过大)
二通来了,二通中没有指出权1的任何缺陷,那么我们在答复二通的时候,能否删除权1中的1个技术特征,比如D。(权1=A+B+C)
Re:实审答复能否反悔
2009年司法解释第6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3月23日作出的(2009)民提字第20号判决书中进一步明确,无论该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是否与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有关,均产生禁止反悔的后果。
我认为反悔无效
Re:实审答复能否反悔
不可以反悔!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不可以!Re:实审答复能否反悔
bopaizhuanli wrote:不可以反悔!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不可以!
能适用司法解释第六条吗?
Re:实审答复能否反悔
在没有授权定案以前,申请人可以以原始申请为依据,对一通的修改反悔,并重新修改权利要求1,这并不违反专利法,2009年司法解释第6条并不影响申请人在申请阶段以原始申请为依据修改权利要求。但你有把握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没有D特征)论述的确实有创造性吗?如果没有把握“论述”清楚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确实有创造性,而D特征确实是多余的,那就不要节外生枝。
Re:实审答复能否反悔
马龙 wrote:在没有授权定案以前,申请人可以以原始申请为依据,对一通的修改反悔,并重新修改权利要求1,这并不违反专利法,2009年司法解释第6条并不影响申请人在申请阶段以原始申请为依据修改权利要求。
但你有把握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没有D特征)论述的确实有创造性吗?如果没有把握“论述”清楚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确实有创造性,而D特征确实是多余的,那就不要节外生枝。
如果修改的话,是否应该符合主动修改的时机,审查指南中规定: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这一条又怎么解释呢?
Re:实审答复能否反悔
马龙 wrote:在没有授权定案以前,申请人可以以原始申请为依据,对一通的修改反悔,并重新修改权利要求1,这并不违反专利法,2009年司法解释第6条并不影响申请人在申请阶段以原始申请为依据修改权利要求。
但你有把握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没有D特征)论述的确实有创造性吗?如果没有把握“论述”清楚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确实有创造性,而D特征确实是多余的,那就不要节外生枝。
我赞成这个观点,在申请阶段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定要这样,还是跟审查员沟通一下比较好
Re:实审答复能否反悔
smallsv wrote:如果修改的话,是否应该符合主动修改的时机,审查指南中规定: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这一条又怎么解释呢?
第一次修改的不合适,答二通时,可以针对一通的问题再次进行修改,这么做不属于主动修改。
Re:实审答复能否反悔
如果实审答复时可以反悔,那么在答复无效的过程中是否也可以反悔?Re:实审答复能否反悔
实审是行政程序,复审/无效类似于准司法程序,法院是真正的司法程序。弄清楚这个就明白了吧。实审允许,但后果自负。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