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dao168 发表于 2010-11-5 01:10:45

答复审查意见中允许的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审查指南5.2.2.1中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我的想法是,如果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比如产品变为方法。那么从属权利要求是不是全要变成方法?相当于重新写了一遍权利要求?

yudao168 发表于 2010-11-6 00:33:26

Re:答复审查意见中允许的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顶,没人回答啊。

too_late 发表于 2010-11-6 00:58:56

Re:答复审查意见中允许的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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