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qianmm 发表于 2010-11-5 00:15:12

09年实用新型的无效理由

针对修改的无效补充意见中有一条实用新型不应该包括组分(茶叶和荞麦皮的比例),虽然这个意见因为时间的原因不采纳,但是从撰写角度我想问一下,实用新型的从权,也严格不能包括组分么?他的保护对象其实还是枕头阿

说到这个是因为看吴观乐的燃烧稳定船,其中有一个技术特征是气流量的压力范围,原权利要求的从权有要求。但是吴老师以这个是产品专利,不应该包括这种操作特征为理由不接受这么写。这种操作其实有多严格?当然特指考试的时候

florian 发表于 2010-11-5 02:12:58

Re:09年实用新型的无效理由

新型保护客体是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

指南P56页,6.2.2产品的构造,第四段: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本案原权5、6包含有物质组分,肯定不是新型保护的客体,应当删去。

即使请求人增加的这条理由超期不予考虑,但这明显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最后合议组还是会依职权引入这条理由来无效原权5、6的。(参考指南P380,最后一段)

haqianmm 发表于 2010-11-5 05:03:26

Re:09年实用新型的无效理由

他虽然有物质成分,但是保护的客体仍然是枕头阿,只是有物质成分限制的枕头阿
这是我不理解的地方

yangzhe816 发表于 2010-11-5 05:16:48

Re:09年实用新型的无效理由

有组分就不行,就不是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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