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07年卷三的疑问
对07年卷三 无效实务部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范文”的疑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范文如下:
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该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个人认为,对比文件1、2已经披露了内外包装层的技术特征,“范文”仍将其写入区别技术特征,有些疑问,请大家赐教!
Re:对07年卷三的疑问
能否这样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2合并修改为权1,将原权3变为权2)?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Re:对07年卷三的疑问
我也有同样的疑问,对比文件1、2已经披露了内外包装层的技术特征,“范文”仍将其写入区别技术特征。至于楼主的修改方式,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没有指出带状部件和包装层的连接关系。请大家指点一下。Re:对07年卷三的疑问
楼主我明白了,将已经披露了内外包装层的技术特征写入前序部分会扩大保护范围。Re:对07年卷三的疑问
要知道这是在无效中,而不是答复oa无效中的修改限制多么严格不知道吗,没让你动,你不能动,都授权了,你再重新划界去,你不是打原审查员的脸吗,
你就好好的删除,合并,就可以了。
Re:对07年卷三的疑问
长征 wrote:能否这样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2合并修改为权1,将原权3变为权2)?
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什么叫合并,你还没有弄清楚。
Re:对07年卷三的疑问
扩大保护范围?按照“范文”的修改,修改只是简单的叠加、合并,好像跟修改前也没什么区别,修改也没什么意义,还是想不通,请指教
Re:对07年卷三的疑问
感谢楼上两位解答,略有所悟Re:对07年卷三的疑问
删除独权,把不相隶属的从权合并。前提是所有从权的技术特征都要在新合并的权利要求中。并且,这种合并的权利要求,未超过申请文件的范围。Re:对07年卷三的疑问
权利要求可以有两种写法:(1)严格划界:一种A,包括A‘,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A铰接的A“。
(2)一把抓:一种A,其特征在于,包括A’和A,A”与A‘铰接。
如果采用第二种写法,”其特征在于“之后的内容不一定全是”区别技术特征“。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