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li19821018 发表于 2010-11-3 16:06:32

2009的卷三题目提到了做分案申请的可能 要不要分案啊?

,但是条法司的标准答案却只写了一个独权和几个从权,没提分案的事情,究竟要不要分案啊?

haqianmm 发表于 2010-11-3 17:19:04

Re:2009的卷三题目提到了做分案申请的可能 要不要分案啊?

你分案的目的是什么,应该从为什么要开始考虑,而不是要不要
如果有你认为可以保护但是缺乏单一性的就可以分,否则分了也没什么意思
并不会扩大保护范围

yangli19821018 发表于 2010-11-4 15:47:15

Re:2009的卷三题目提到了做分案申请的可能 要不要分案啊?

谢谢楼上的,但是我看今年吴观乐老师的课件资料却是对09年的撰写题做了分案处理,究竟哪个有道理呢?谢谢

mashifei 发表于 2010-11-4 16:30:41

Re:2009的卷三题目提到了做分案申请的可能 要不要分案啊?

分案与否似乎不是重点,只要范围够了就行。

我没看吴观乐。但我觉得或许那两种止鼾装置可以分开。

活在现在 发表于 2010-11-4 18:18:21

Re:2009的卷三题目提到了做分案申请的可能 要不要分案啊?

可以在原申请中写入从属权利要求的情况同时再单独将包含止鼾装置的枕头拿来进行两个分案,这个和08年的分案类似,将组合物写入方法权利要求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另外单独对组合物进行分案。使得申请人的权利最大化得以保护。

fatimidshy 发表于 2010-11-4 18:29:59

Re:2009的卷三题目提到了做分案申请的可能 要不要分案啊?

如果没有将止鼾装置作为从权写入原权利要求,就直接将止鼾装置分案,可以吗?

一直纠结的问题是“只记载在原说明书中,但是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进行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在可以进行分案的有效期限内进行分案来保护该技术方案?”

例如2008年卷三,一直有两个问题:
1、如果组合物没有作为从权出现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能否在答复OA中对其提出分案?
2、在答复OA时没有涉及组合物,在之后的可以进行分案的有效期限内可以随时提出对该组合物的分案,以保护该组合物吗?

期盼前辈给予帮助答复,谢谢?

活在现在 发表于 2010-11-4 19:08:43

Re:2009的卷三题目提到了做分案申请的可能 要不要分案啊?

回答是:按照新法,答复OA时不能增加新独权和新从权,只能通过分案来保护组合物了

yangli19821018 发表于 2010-11-5 01:00:53

Re:2009的卷三题目提到了做分案申请的可能 要不要分案啊?

谢谢几位热心朋友,既然不能增加从权那出题的范围就太小了,估计今年还得考撰写,这个最痛苦。。。。。

jhdz 发表于 2010-11-5 04:19:36

Re:2009的卷三题目提到了做分案申请的可能 要不要分案啊?

我认为09年最合理的是一定要分案,只写一个独权的应该得低分。。。

老考生 发表于 2010-11-5 04:29:20

Re:2009的卷三题目提到了做分案申请的可能 要不要分案啊?

活在现在 wrote:
可以在原申请中写入从属权利要求的情况同时再单独将包含止鼾装置的枕头拿来进行两个分案,这个和08年的分案类似,将组合物写入方法权利要求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另外单独对组合物进行分案。使得申请人的权利最大化得以保护。

必须是写在从权中的主题才能进行单独分案?不一定吧;组合物主题是因为与油炸方法有关联,因此可以写入从权,不能以一概全吧!如果没关联,为啥要写入从权中?
止鼾装置是否单独分案,是因为每个人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先后有不同理解,不用多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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