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答复修改权书的问题一直没弄明白
,麻烦您给我解释一下。问题一: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书要求不能增加新的独权,该独权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书中未出现过。言外之意就是如果原权书有记载就可以增加独权,那我就不明白了,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既然原权书有记载,干嘛还要增加呢,
问题二:2009年考题的答案范文中,在修改说明中说,关于油炸设备的独权是增加的,可我觉得不是增加的,只是在原原设备独权3的基础上增加了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Re:有个答复修改权书的问题一直没弄明白
一,不能增加独权二,09年没有考油炸设备,那是08年的。
Re:有个答复修改权书的问题一直没弄明白
楼上是牛人Re:有个答复修改权书的问题一直没弄明白
关于不能新增原权利要求没出现的独权和从权的规定,俺的理解是这样的,当审查员把你所有的claim都驳倒了,并且从给出的对比文件来看,审查员的意见也是正确的话,这时候你上提说明书中的一个特征上来,应该是可行的,这时候你加的不是独权,而是特征(如06年的衣钩or衣架),因为你为了授权,哪怕任何一个范围,这可以被说成是按审查员的意见的修改。而此时你发现还有一个特征也可以提上来,写个从权,就不可以了(你当然可以俩特征都写进独权里)。因为这个特征原来claims中没体现,而不允许你加从权了。
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Re:有个答复修改权书的问题一直没弄明白
问题一: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书要求不能增加新的独权,该独权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书中未出现过。言外之意就是如果原权书有记载就可以增加独权,那我就不明白了,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既然原权书有记载,干嘛还要增加呢,问题二:2009年考题的答案范文中,在修改说明中说,关于油炸设备的独权是增加的,可我觉得不是增加的,只是在原原设备独权3的基础上增加了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我的思考:
1、不能增加新的独权,意思是在原权利要求书未出现过、但在原说明书出现过的权利要求,在原独权未修改的前提下,不允许新增为独权,此考虑是为加快审查程序的推进而采取的一项举措。
2、
首先纠正一点,具有新、创二性,本身就是发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区别技术特征就是发明,或者发明的实质部分。----所以,这个说是增加的肯定没有错。
然后,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在对独权进行修改的前提下,是可以的。这个不是新增独权而形成两个独权。而是为了克服原独权存在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具体见审查指南之答复审查意见通知的修改相关章节。
Re:有个答复修改权书的问题一直没弄明白
楼上说得有理,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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