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关专利代理委托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4年 - 11題)讨论
1. 以下有关专利代理委托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4年 - 11題)A.中国个人与外国个人共同申请的,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扬立给的答应解释, 如果外国申请人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且作第一署名人时,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故A错误,符合题意
我的理解是,如果你要把那外国人当成没有经常居所且作第一署名人,所以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那为甚麽不能把那中国人当成有经常居所且作第一署名人呢,所以不用经过委托去申请呢?
这题的概念很简单,但面对这种问题我都不知道要应用甚麽条件
做题的时间常遇上这情况,明明很简单,很清楚,偏偏是败给了问题的问法
有同感吗?有甚麽应付方法?
Re:简单的问题,希望大家帮忙看看讨论
专利在申请时如果是共同申请的话,会根据在专利发明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的大小而有第一署名权第二署名权的,这个会在对某些权利上有影响。比如说,你在一项发明中做出了主要贡献,而另一个人也做出了实质性贡献,但贡献可能没有你大,你会愿意把第一署名权让给别人么。 当然,在实务处理,也有涉外的公司会根据指定国家不同而让不同的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情况,但在本题中未涉及这种情况。 因此, 请根据题目给出的信息量回答,即,如果外国人(包括港澳台)没有住所且属于第一署名人,则必须委托,而中国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则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不知道这样的答案是否能解除你的疑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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