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文本的确定的问题
2010版审查指南2-8-4.1的第二段“申请人在提出实审时或者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起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问题是,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的都是不允许的了,那怎么还会有以经过这样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呢。。。。
Re:审查文本的确定的问题
不允许是结论,只有审查员看过了才知道啊,想想是不是?这个只是说明只看你递交的审查文本的时机,而具体内容后面在审查.
Re:审查文本的确定的问题
肯定以修改后文本作为审查基础,如果修改后的文本超范围,就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为由给发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驳回呗。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