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请教一个关于OA的问题
在收到专利局来的拒绝通知之后,发现自己之前写的请求项中有一项包括的范围过宽,但是关于这一点审查官并没有在拒绝理由书中写出,而是指出了其它方面的理由。那么在进行OA回答时,可否自发地对这一条具有缺陷的请求项进行修改呢?
我看日本人就是这样做的,而且中国的审查官也通过了。
只是从法律条文来看,自发修改不是只能在拒绝理由通知书到达之前才可以进行的吗?关于这一点,是法律重要还是实质内容重要,请大家指点。
Re:新人请教一个关于OA的问题
自顶一下,期待高手出现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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