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中能否用“大体上”“基本”等字眼
吴老师的撰写案例剖析一书中:1、关于墨水瓶专利的权1中有部分描述为:“该吸墨水腔室(2)的高度大体上等于从该瓶体(1)瓶口部分(5)的顶端到该瓶体(1)内腔底壁(11)的高度”。
2、关于水龙头专利的权1中有部分描述为:“所述出水通道与所述阀杆安装通道基本位于一直线上“。
请问:上述1与2中的“大体上”“基本”等字眼可以在权利要求中出现吗,不会引起权利要求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的问题吗?
Re:权利要求中能否用“大体上”“基本”等字眼
可以啊,清楚就对了Re:权利要求中能否用“大体上”“基本”等字眼
可是,我觉得这些用语表示的含义是不确定的,所以会导致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这不是不符合审查指南里的”权利要求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Re:权利要求中能否用“大体上”“基本”等字眼
期待前辈给予指教,谢谢!Re:权利要求中能否用“大体上”“基本”等字眼
你看这个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人员是否清楚,比如这个方案就很明确.Re:权利要求中能否用“大体上”“基本”等字眼
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这样的用词均可能会被认为不清楚,所以在claim撰写中要尽量避免。然而,在描述某些形状,如上述元件概略为U形,有时申请人想表达的并非一定是U形,只要是近似的就可以,这在US,可以翻译为substantially或approximatively,是可以被允许的Re:权利要求中能否用“大体上”“基本”等字眼
审查员质疑不清楚的结果会导致申请人删除这些“大体”、“基本上”,这样的修改又有可能会超范围。Re:权利要求中能否用“大体上”“基本”等字眼
如果是一个定性的特征,或者是一个具体数值点的特征时候,可以使用这些词。例如,“大体相等”、“基本平行”、“大体等于90度”、“大体等于180度”,都是允许的。
但是如果本身已经是一个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则不允许使用这些词。
例如,“大体为70-100度”,是不允许的。
所以墨水瓶的案例中,这样写是可以的。
Re:权利要求中能否用“大体上”“基本”等字眼
“大体相等”、“基本平行”、“大体等于90度”、“大体等于180度”,这些我觉得从严的话都是不行的,如果是考试应该尽量避免
Re:权利要求中能否用“大体上”“基本”等字眼
阿玲教导我们,最好不要写, 不写不会缩小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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