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九条第二款与抵触申请的问题
法九条第二款: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而当出现上述情况时,比如;A与B 两个人分别就其发明创造先后提出申请时,在审查B时,A肯定为B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因此,B因A的存在必然不具备新颖性,而无法授权。因此,即使没有法9条第二款,专利权也会授予先申请的人。因此,是否该条款多余?
Re:法九条第二款与抵触申请的问题
梦之翼 wrote:法九条第二款: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而当出现上述情况时,比如;A与B 两个人分别就其发明创造先后提出申请时,在审查B时,A肯定为B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因此,B因A的存在必然不具备新颖性,而无法授权。因此,即使没有法9条第二款,专利权也会授予先申请的人。因此,是否该条款多余?
该款中“同样的发明创造”比较的对象是两个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只要两个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实质上相同,他们就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影响新颖性的一个原因。
“禁止重复授权”的出发点是防止有两项以上针对相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同时存在;“新颖性标准”的出发点是防止将公众已经知道的技术内容授予专利权。
Re:法九条第二款与抵触申请的问题
你说的没错,这一条在审查时基本上没有用处,不过主要是作为先申请原则的法律基础写在专利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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