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修改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如果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在发出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意见通知书也来了,那么还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还可不可以进行主动修改了?
还有就是收到,是不是按发出之日推15天计算?
Re:问个修改的问题
我的理解是,只要满足主动修改的条件,就可以主动修改了。而对于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要认真对待,必须针对其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不能怠慢。这两者可以并行不悖。只是没有实践过,不知主动修改的内容是否也写在意见陈述书里面呢Re:问个修改的问题
不会碰到这种问题的,因为审查员要等实审通知过了3个月,才开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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