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细则指南之疑惑1------强制许可中的期限起算点
问题 1、 A48(一)规定了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其中的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是不是既不是优先权日,也不是分案申请的原申请日?
而是只真正的向专利局提交该申请的“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大家都是怎么理解的呢?
Re:法细则指南之疑惑1
应该是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为优先权日Re:法细则指南之疑惑1------强制许可中的期限起算点
继续求真相Re:法细则指南之疑惑1------强制许可中的期限起算点
R11规定,除A28和A42之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Re:法细则指南之疑惑1------强制许可中的期限起算点
lhp000 wrote:R11规定,除A28和A42之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
可是,上面明明说的是提出申请之日,所以我觉得应该不是指优先权日!
Re:法细则指南之疑惑1------强制许可中的期限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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