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实务设备独权的问题!
该设备独立权利要求为何不加入说明书【0016段】中的:”油炸装置103内部设有具有一定宽度的传送带106,由正对油炸装置103输入口下方的位置延伸到邻近油炸装置103输出口上方的位置,其中间部位沉降到用于容纳油脂的下凹油槽105中。抽真空装置104和传送带驱动装置107设置在油炸装置103外部。产品排出装置110设置在离心装置109的下方“的技术特征?
如果不加入的话,符合”清楚“的要求吗?
Re:08年实务设备独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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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探讨:1、油槽和传送带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油槽肯定不是,因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字和附图中均无油槽,仅有输送网带,因此传送带不一定);
2、关于抽真空装置,吴老的观点为:功能限定方式“用于使所述的油炸装置保持与真空条件下的抽真空装置”---该概括限定了与其他部件的作用关系,我认为此概括比较好;“****设置在外部”并没有说明白该部件与其他部件连接关系。因此笼统的将说明书上的文字写在权要中,保护范围可能会很不清楚,还是要理解技术方案中的连接或作用关系。
3、“产品排出装置110设置在离心装置109的下方“ 与”传送带驱动装置107 “ 该特征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根本没有,如果加上肯定是保护范围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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