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明创造的归,怎么越看越糊涂呀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那么没有合同约定的,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设计人,还是单位?
Re:关于发明创造的归,怎么越看越糊涂呀
这是法第6条的第三款内容,请看前两款,第三款是对前两款的补充。Re:关于发明创造的归,怎么越看越糊涂呀
ursula wrote:这是法第6条的第三款内容,请看前两款,第三款是对前两款的补充。
前两款所说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按道理来说,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也不是本职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那就是非职务发明。
如果我下班时间坐公司凳子上睡觉,凳子翻了,头摔破了,由此我便想出一种新型的凳子的实用新型专利,那么,公司能不能因我入职时签定的合同中关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凳子)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为由剥夺我的申请专利的权利?
Re:关于发明创造的归,怎么越看越糊涂呀
那个凳子当然不算物质技术条件,法中所称的利用,一般有使用的意思,你回家找个凳子也能实现你的发明,但是假如这个凳子只是单位独有的凳子,并且你还看了单位的技术资料,研究了这个凳子的构造,由此基础做出的发明,那就不好说了,什么是主要物质条件,这个判断标准弄不好法院都不好确定的。Re:关于发明创造的归,怎么越看越糊涂呀
考试答对就行了,只需依据以下原则:是不是本职工作?
是不是单位(包括临时单位)的任务?
是不是利用了本单位的东西(在社会上公开的技术资料不算)?
是不是离开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本职或单位任务有关的?
如果是,就是职务发明!
如果不是,就是非职务发明!
妥了,说那么多干嘛!
Re:关于发明创造的归,怎么越看越糊涂呀
据说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标准Re:关于发明创造的归,怎么越看越糊涂呀
liangsiyao wrote:考试答对就行了,只需依据以下原则:
是不是本职工作?
是不是单位(包括临时单位)的任务?
是不是利用了本单位的东西(在社会上公开的技术资料不算)?
是不是离开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本职或单位任务有关的?
如果是,就是职务发明!
如果不是,就是非职务发明!
妥了,说那么多干嘛!
职务发明想跟单位谈合同约定,免谈,一律单位所有;
只有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的的非职务职务才有资格跟单位谈约定;
现在的问题是这个凳子算不算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单位这个凳子的改进发明,肯定要对这个凳子进行研究,这就属于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可单位从事的行业跟这个凳子毫无关系,这个专利该不该归单位所有?
顺便提醒你一下,1、“主要利用了”和“利用了”是有本质区别;2、本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这些不一定是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东西,购买的凳子也算是单位的物质;只有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才算是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就不算是本单位的物质技术资料。
Re:关于发明创造的归,怎么越看越糊涂呀
希望楼上不要太钻牛角尖,我们现在的目的是考试,考试做对就OK了,难道现实生活中你会为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跟单位较真打官司?Re:关于发明创造的归,怎么越看越糊涂呀
liangsiyao wrote:希望楼上不要太钻牛角尖,我们现在的目的是考试,考试做对就OK了,难道现实生活中你会为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跟单位较真打官司?
不是钻牛角,是公司的一个客户的确碰到这种事情了,不过不是凳子,是其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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