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理解这段法律条文?
三、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但是,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一)现有技术的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我的问题在下一楼
Re:怎么样理解这段法律条文?
1,是否是:发明中存在“技术启示”就失效,新型中有“技术启示”还不失效?2,对于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如果实用新型在本领域没有出现过,当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有,最后是失效还是不失效?
或者说怎么理解这段话?
Re:怎么样理解这段法律条文?
您这文字是从哪里摘录过来呢? 是法律条文吗?我认为: 1. 无论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只要存在“技术启示”即存在被无效掉的可能。实用新型制度设计出发点之一在于延缓审查,把权利不稳定性问题留给以后的无效与诉讼阶段,但这并不表示其创造性与新颖性评价尺度一定会实质性地比发明低。
2. 如果相关或相近的技术领域确实出现明确的技术启示,那么此实用新型仍存在无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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