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lotus90 发表于 2010-10-20 22:02:29

请教09年的撰写卷

里面的答案说: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采用麝香、人参等药物,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采用权利要求3所述药物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是考试给出的专利是一个实用新型专利啊,实用新型不是不保护材料的么?它的材料不同怎么能作为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呢?

wlplym 发表于 2010-10-20 23:40:46

Re:请教09年的撰写卷

我也要知道。

老考生 发表于 2010-10-23 01:37:05

Re:请教09年的撰写卷

1、请求人提的是该权要无技术启示无创造性,而没有提该权要所保护的对象非专利权异议上的保护客体,不用理它。
   即使属于非专利保护客体,也需要复审委依照职权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到时候你再合并或删除任你处理 。
2。注意还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有创造性新颖性,就不容你怀疑从属的创造性新颖性。把从权当做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去理解,不要单独把从权的特征部分有材料构成就否认它的保护对象,还有一个引用部分也有创造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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